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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一. 医疗机构设立条件为:
1. 人员要求:
(1)医疗美容诊所:至少需要一名美容外科主治主诊(或以上)医师1名和护士1名,未备案美容主诊的医师应出具在医疗美容机构从事6年以上美容外科证明,并附带该机构盖有其公章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美容皮肤科的需要一年以上工作证明并盖章。
(2)医疗美容门诊部:需要最少五名医生,五名护士。一个美容外科副高,两个主治,两个执业。副高医师医美备案满六年,其他医师三年美容备案(地区不一样,要求稍有差异)。有的地方还会要求医疗美容门诊部设置一个小科室,一般都会设置检验科。
2. 地址要求: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适宜地段的医疗用房,手术室净使用面积大于15平米。
3. 资金要求:注册资金到位,保证诊所运营。
医疗美容机构设立基本流程
二.具体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根据当地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小组意见作出决定,合格的发证。
三.设立申报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5. 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资质条件);
6. 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和协议书;
7. 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8.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9. 涉及联合重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