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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邹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建湖县草堰口金发龙钢管租赁站诉你们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
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
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