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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单位与资质申报单位不一致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判断是否属于特殊情形:根据住建部 “挂证” 补充通知要求,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 “挂证” 行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若属于上述情况,企业在进行资质申报时,应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以证明其合规性。
不属于特殊情形的处理方法
人力资源公司代缴:若是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情况,企业需提供社保代缴证明,证明员工与本公司的实际关系,以说明社保缴纳的合理性。
劳务派遣员工: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申报时需要上传派遣资质、三方合同(实际工作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申报人员自己签订的劳务合同)等附件,证明实际工作单位符合申报资质的要求。
公司隶属不同:如果是分公司缴纳社保,但实际合同和工作地址都在总公司,可出具公司隶属关系证明,再附上相对应的社保证明进行申报l捌5玖582贰伍73。
不同地区对于资质申报中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企业应及时关注当地政策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避免因社保问题导致资质申报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