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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人力资源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牵头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行业重大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课题研究,并有效推动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高效合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的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代表作应是行业内具有重大意义或突破性的理论创新成果。
(二)其他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培训教材2部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人力资源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人力资源问题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每篇不低于3000字,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三)个人撰写的人力资源相关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
七、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八、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十、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专业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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